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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银出台《城镇职工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》

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18-06-25

白银市出台《白银市城镇职工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》,2018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增加至21种

1.恶性肿瘤(含白血病);2.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(腹膜透析、血液透析);3.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;4.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;5.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;6.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的抗凝治疗;7.糖尿病伴并发症;8.原发性高血压(有合并症者);9.慢性活动性肝炎(含乙型、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);10.肝硬化(失代偿期);11.类风湿性关节炎;12.支气管哮喘;13.脑梗塞和脑出血恢复期;14.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;15.血友病;16.强直性脊柱炎;17.精神分裂症;18.癫痫;19.系统性红斑狼疮;20.慢性肺源性心脏病;21.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。

申请和认定管理

参保职工初次申请特殊疾病治疗,应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认定,并提供以下材料:

(一)《白银市城镇职工特殊疾病就医申请审批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审批表》,一式两份)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;

(二)本人身份证、社保卡(医疗保险证)原件及复印件;

(三)与申报特殊疾病相符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套完整的住院病历(包括病历首页、入院记录、检验检查结果、出院小结、临时和长期医嘱单、并发症诊断记录)复印件(加盖印章)及诊断证明。

(四)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
门诊特殊疾病待遇

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实行限额管理,结算时乙类检查项目和乙类药品费用由患者自付10%,剩余部分按78%的比例报销。市域内血液透析费用按照《关于规范慢性肾衰血液透析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》(白人社发〔2012〕181号)规定的定额结算标准执行(门诊血液透析费用与住院医疗费不再合并计算年度最高限额)。

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,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:

(一)未通过特殊疾病认定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;

(二)待遇期内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确认所产生门诊医疗费用;

(三)未在所选定的定点医药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;

(四)未经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产生的外检医疗费用;

(五)超出治疗方案范围,以及审核量或处方剂量的门诊医疗费用;

(六)待遇期满后,超过6个月未办理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;

(七)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;

(八)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门诊医疗费用。

下列情况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:

(一)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;

(二)待遇期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年度审核的;

(三)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到统筹区域外的;

(四)因弄虚作假取得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;

(五)治疗后所患疾病康复的;

(六)参保患者死亡的。

异地居住患者报销

异地居住的特殊疾病待遇患者,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。每半年或待遇期满后,由患者持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。

(一)财政、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票据原件(发票日期须在特殊疾病待遇享受期内,并按实际购药时间开具);

(二)处方或药品费用明细清单;

(三)患者本人《门诊就医证》、身份证、银行卡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;

(四)社保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。

主办:白银市人民政府承办: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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